读者借阅图书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

发布部门:tsg 发布时间:2014-07-07 点击数:

一、遗失赔偿
 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办公室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偿。
1、赔偿原书:中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,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。
2、赔款: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,多卷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。
    ? 中文图书:
       1980年(含)以后出版的:按原价×3倍;
       1979年(含)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×10倍;
    ? 外文图书(原版):
       1980年(含)以后出版的:按原价×10倍;
       1979年(含)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(无价格的图书按40元计)×20倍;
    ? 赠书:40元×10倍;
    ? 外文图书(影印):同198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。
    ? 有价值的孤本书原则上不外借,特殊情况由馆领导批准方可外借,如产生遗失或损坏现象根据价值经学院研究后责其赔偿。
二、严禁读者在图书上涂抹或勾划,如损坏严重,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。
三、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。无法赔偿原书者按遗失书刊规定处理,并通报所在班级、部门。情节严重者报学院从严处理。
四、偷窃图书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以下处罚: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一个学期;责令本人写检查,存档备查;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,并通报本人所在班级、部门。情节严重者报学院从严处理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图书携出阅览室者,均按偷窃图书论处。
五、赔偿程序:由图书馆填写遗失图书原价及需要赔偿的总金额,由读者自行到财务处交款,图书馆根据财务处开出的收据按本馆规定进行处理。
六、遇有特殊情况,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图书馆相关部门予以处理,或报主管领导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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