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学术交流室管理规定

发布部门:图书馆 发布时间:2017-12-29 点击数:


学术交流室是图书馆进行学术研讨与交流的场所。为加强学术交流室的管理,提升使用效率,保证安全、整洁及各类设备的完好,以确保学术交流、会议等活动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以下规定:


第一条 学术交流室是图书馆开展学术交流、洽谈科研业务的场所,其日常管理和使用安排由图书馆负责。

第二条 因学术交流和科研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学术交流室,需提前填报《图书馆学术交流室使用审批单》(图书馆主页“下载中心”下载),经馆长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,以便统一协调安排。登记时请注明会议主题、使用时间(时段)等。与学术交流和科研业务无关的其它活动,原则上不得借用学术交流室。

第三条 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能借用学术交流室。

第四条 学术交流室内的各种设备、用品为图书馆专用配备,一般不外借,借用者也不得将会议室内的设备、用品挪作它用。

第五条 学术交流室使用完毕后,须由借用人员办理归还手续。由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设备,清点用品。如有设备损坏、用品遗失或损坏,由会议室借用者签字确认并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。

第六条 借用学术交流室,原则上由借用方自己安排会务后勤服务,包括提供茶叶和饮用水。

第七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学术交流室设备情况,随时更新系统,补充学术交流室用品,使学术交流室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。

第八条 学术交流室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,门、窗、桌、椅等定期擦拭清洁,做到不积尘垢,不影响室内环境美观。

第九条 学术交流室卫生制度:

①学术交流室内不准吸烟、不摆放烟缸,实行“无烟会议室”;

②学术交流室每周清扫2~3次;

③借用学术交流室,归还时应由借用者对学术交流室做基本归口清理和打扫;

④任何人在学术交流室内不得随意吐痰、扔烟蒂、果皮、纸屑,使用完毕后负责关掉空调、照明灯并切断电源。

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图书馆,自2018年1月起执行。

Copyright©2019 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(厦门开放大学) 图书馆 版权所有 

地址:厦门市前埔南路1263号  TEL:0592-5955313

闽ICP备11005956号-4 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719